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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2012)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转移。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转移。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八、应急反应行动
  (一)应急反应行动工作程序。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州政府启动州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州、县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举行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实施。要确保参加抢险救灾人员、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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