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申办人申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养老服务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养老机构为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持以上材料,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