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活动。
第九条 社区居民、组织有权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活动,对社区服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社区居民、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转变服务管理理念和服务管理方式,在为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要求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四)指导和帮助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居民自治、物业管理等活动;
(五)建立社区居民、组织信息库,了解掌握居民、组织动态信息;
(六)收集社情民意,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管理,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
(七)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需要,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及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在社区开展的有关政府服务管理事项;
(二)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政府服务管理事项;
(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的有关公共服务管理事项。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服务窗口以外的其他服务管理工作,采取网格化管理等多种形式,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管理工作;不能派人员进驻社区服务窗口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事项的联络工作,或者委托社区服务中心代办相关服务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