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新型社区的运行机制,强化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中心,是指政府依法设立,依据本办法规定在社区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事业组织。
前款所称社区范围是指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为依据,一般每个社区面积2-3平方公里、人口2-4万人。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撤销、变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服务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区的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将公共服务管理资源向社区集中。
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市、区(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社区服务管理应当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