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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编委办、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机构管理体制
  规范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各地要严格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理顺市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管理体制,市管理中心对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对公积金分中心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为了加强市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参与对公积金重大决策的研究,对已按《条例》理顺管理体制且资金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加强其机构建设。
  四、进一步健全管理中心组织和监督机制
  为防范职务犯罪和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组(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也要加强党的组织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省级监管部门和各市管理中心要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预警机制或应急预案,促进决策信息公开和权力运行透明,实现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联网。制订《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和住房公积金“阳光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从体制上、制度上、措施上、技术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五、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
  (一)加强管理中心财务的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市管理中心对所属分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体制。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市管理中心归集、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城市管委会统一批复。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内部核算,由市管理中心监督管理,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分中心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市管理中心商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在归属权不变的前提下,可按需调剂资金余缺,调剂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归调出资金的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规范管理中心的专项资金管理。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缴存职工和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及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等创新举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和住房资金净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向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所需补贴资金,可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在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或住房发展基金中列支。
  六、进一步加强省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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