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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编委办、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编委办、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建金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编办、监察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2002年以来,我省11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调整完毕,各市管理机构均成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为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目前,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已达2798亿元,是2002年的十多倍,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快速增长,资金管理的潜在压力越来越大,防范资金风险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力度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据《条例》等规定,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探索完善住房公积金征缴办法,加大催建工作和执法力度。各地要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
  二、进一步履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职责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切实履行《条例》等规定的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管委会的制度建设,实行依法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确保管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不流于形式。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力度。要认真推荐市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市管理中心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集体研究决定机制情况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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