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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节水型学校(校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考核办法
  上海市节水型学校(校区)的考核工作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由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具体实施。
  1.评分办法
  上海市节水型校区评分办法,采取百分制的考评办法,考核分三大部分: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附加分10分。三部分总计110分,经考核评审总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的学校(校区)可评为节水型学校(校区);100分以上的学校(校区)可评为节水型示范学校(校区)
  2.否决条件
  存在严重违章用水或浪费用水现象,且不及时整改的不得评为节水型学校(校区)。
  3.空项处理
  对于有空项的学校(校区),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公式如下:

        其余项目得分
  折算后得分=--------------×100+附加分
        100-空项得分

  4.考评工作程序
  (一)考评
  (1)自查申报
  根据节水型学校(校区)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先由学校进行自查自评,并分别向所在区(县)水务部门、区(县)教育局申报。
  (2)审核上报
  由区(县)水务部门、区(县)教育局初审确认后,上报市水务局、市教委审核。
  (3)组织考评
  节水型学校(校区)由区(县)水务部门、区(县)教育局组织考评组对学校进行现场考评;有条件创建节水型示范学校(校区)的,则由区(县)水务部门、区(县)教育局上报市水务局、市教委,由市水务局、市教委组织考评组对该学校(校区)进行现场考评。
  (二)复评
  凡已被命名为上海市节水型学校(校区)称号的,每五年进行一次复评,特殊情况可延期进行。复评主要对获得称号后的学校(校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工作实绩和数据统计资料进行评议。
  凡复评合格的予以保留原称号,不合格的将取消称号,复评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教委统一指导,并由区(县)水务局、教育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2:
  上海市节水型学校(校区)评价指标说明

  1.师生人均日生活新水量
  寄宿制学校师生人均日生活新水量的计算包括学校(校区)学生公寓、淋浴用水和教学楼或实验楼的生活用水。
  非寄宿制师生人均日生活新水量的计算仅包括教学楼与实验楼的生活用水。
  2.餐饮人均日生活新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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