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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3:
“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宣传广西茶叶产业区域优势,突出茶乡风貌,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开展“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活动。

  第二条 评定活动由本学会组织实施,不涉及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 评选范围:广西境内茶叶生产的乡级行政区域,包括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独立核算的农垦农(茶)场,不含代用茶产区。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规模:以乡级行政区域统计,茶园开采面积连续五年保持在1.5万亩以上,或年产(加工)干茶500吨以上,广西历史名茶原产地乡镇茶园面积与干茶产量可分别降低到0.5万亩和250吨。茶叶产业收入在当地农(居)民收入有较大的比重。

  (二)产业管理:地方县乡(镇)两级政府重视茶叶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管理机构,制定有产业发展规划,或出台有鼓励发展茶叶产业的政策。

  (三)企业与品牌:有骨干茶叶企业作为依托,区域内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QS认证的茶叶企业,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有地方特色并登记注册商标的主导品牌产品,最近三届参加中国茶叶学会、广西茶叶学会组织的评比活动并且获得一等奖一项(含)以上,产品畅销,并在区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质量安全: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主导茶叶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GAP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最近三年内产品检测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

  第五条 评选年限及名额: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不限。

  第六条 申报主体与材料:由乡级地方政府或经同级地方政府授权的本级农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应制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和近五年本区域茶产业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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