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从业时限:从事茶叶生产、科研、教学、经营、茶文化推广与茶叶产业管理事业,连续或累计从业15年或以上,现在职从事茶业的各界人士。

  (三)评选范围:在本自治区境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个体户人员;

  (四)业绩

  1、生产、经营人员:作为企业主要领导人或技术专家在创立地、市级或以上级别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品自治区级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中起关键作用,在创制或传承知名品牌中起主要作用,而且该品牌效应显著,所在企业在社会上中享有良好声誉。

  2、教学、科研人员:获得自治区级(涉茶)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或以上,选育已经推广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良种一个及以上;在广西境内中、高等学校教授涉茶学历专业课程,获得教授或以上职称人士。

  3、茶叶产业管理与茶文化推广人员:在组织或参与组织重大的茶产业活动,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创建重大茶文化(含会展、节庆)品牌并起关键作用;公开发表有对茶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第一作者)六篇或以上、著作两部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第四条 评选年限: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 评选提交材料:

  (一)由推荐人填报《“广西茶叶名师”推荐表》;

  (二)个人从业总结;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获奖成果或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的清单及刊物、著作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第六条 评选程序:由本会一个及以上团体会员,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或五名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联名提名,经秘书处核实其申报资料,并公示一个月无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如被提名候选人过多过五人,可通过投票方式,得票三分之二(含)以上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七条 表彰:对荣获本称号的个人在学会年度大会上给予表彰,颁发本会制作证书与牌匾,在全国性茶叶杂志上刊登公告。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