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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教学、科研及产业管理人员:获得自治区级(涉茶)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及以上,选育已经推广的国家级良种两个及以上,自治区级(涉茶)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以及以上,并发表对茶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论文10篇以上或茶业专著的第一作者,对全区茶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评选年限: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人。

  第五条 评选提交材料:

  (一)由推荐人填报《“广西茶叶大师”推荐表》;

  (二)由所在单位报送参评人从业业绩;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获奖成果获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清单及刊物、著作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第六条 评选程序:由本会一个及以上团体会员,或是五名及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或十名及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联名提名,经秘书处核实其申报资料,并公示一个月无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常务理事一致通过。

  第七条 表彰:对荣获本称号的个人在学会年度大会上给予表彰,颁发本会制作的证书与牌匾,在全国性茶叶杂志上刊登表彰决定与表彰词。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附件2:
“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广西茶叶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士,激励业界有志之士为茶叶事业不懈努力,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广西茶业名师”荣誉称号。

  第二条 “广西茶业名师”为本会授予业界人士的荣誉称号,不涉及行政、技术等资质认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本会会员,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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