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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茶叶学会各团体会员:

  为了促进我区的茶叶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广西茶叶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自2012年起,开展评定“广西茶业大师”、“广西茶业名师”与“广西茶业名乡(镇)”活动。现将三项活动的评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申报。

  附件:1、“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
  2、“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
  3、“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

  广西茶叶学会秘书处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2号楼1518室,邮编:530022,电话:771-2182607电子邮箱:gxcyxh@126.com。

  附件1:
“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广西茶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人士,树立业界标杆榜样,激励业界有志之士为茶叶事业不懈努力,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广西茶业大师”荣誉称号。

  第二条 “广西茶业大师”为广西茶叶学会授予业界人士的荣誉称号,不涉及行政、技术等资质认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个人品行端正,在茶业界德高望重,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业时限:从事茶叶生产、科研、教学、经营、茶文化推广或茶叶产业管理事业,连续或累计从业30年或以上,在职或已退休的茶业界人士。

  三、评选范围:在本自治区境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个体户人士;

  四、业绩

  (一)生产、经营人员:作为企业领导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创立自治区级以上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品著名商标,所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在创制或传承知名品牌中起关键作用,而且该品牌效应显著;技艺精湛,在茶叶栽培,品种选育,制茶,茶叶审评,茶文化研究推广中的某一领域有无争议的领先地位,对地方茶业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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