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的通知
(沪水务〔2012〕337号)
闵行、宝山、奉贤、松江、金山区、崇明县水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根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力度,改善农村水环境面貌,现将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严格按设计标准实施,控制工程规模,设计方案调整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工程实施范围和项目投资以审定的技术方案为准, 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青浦区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崇明县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区(县)自筹。
三、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的要求,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加强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