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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协办发〔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5月18日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18日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凝聚委员力量,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丰富委员活动内容,创新委员活动机制,促进政协履职向基层延伸,县政协决定实施创建委员活动联系单位(以下简称“联系单位”)活动。为了规范和完善创建联系单位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系单位由单位申请或组织推荐,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综合考核,研究确定。
  第二条 联系单位是政协机关联系委员和面向社会的窗口单位,承担为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委员活动,树立政协良好形象做出贡献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 联系单位义务承担支持委员活动工作,提供委员活动的场所和有关办公设施。
  第四条 联系单位的政协委员要模范履行委员职责,认真组织参加委员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联系单位要把委员活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范畴给予支持;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联系委员活动工作,并定期听取委员活动工作汇报;对本单位的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帮助,保障政协委员的权利。
  第六条 县政协机关要关注各联系单位所属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情况,适时组织委员开展学习交流、调研视察、接待群众、协助调处矛盾等活动,积极反映和民生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
  第七条 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应合理安排计划和时间,组织政协相关专委(室)采取走访、约谈等形式,深入了解联系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关心基层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八条 实行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片负责联系单位制度。政协机关各专委(室)同时要加强对在联系单位开展委员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并不断完善联系单位开展活动的方法方式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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