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项目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和村要通过张贴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在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涉农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村。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设立涉农专项资金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布,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中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第四条 市、县(市、区)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和乡(镇、办事处)纪委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本乡(镇、办事处)涉农专项资金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如实公开。
备案制度
第五条 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依据(资金)文件15日内,负责将中央、省、市涉农项目计划情况在“贵州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并将项目分解指定到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项目进度填报人。
第六条 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各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资金再次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同时,要把通过本级财政解决的涉农项目资金录入系统备案,并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属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要分解到项目点。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在收到县(市、区)各涉农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进行终端分解,工程类必须分解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必须分解到户。
第八条 实施涉农项目的部门或乡(镇、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将信息录入备案系统,不得漏项。
核查制度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财政行文划拨的各类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经过市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核查经过县(市、区)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