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进城落户并按相关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登记。
(十三)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问题。在1998年二轮延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在1998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档案户主进行确权登记。(十四)关于户主死亡的承包地登记变更问题。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纠纷的,待纠纷调解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十五)关于外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暂缓登记。
(十六)关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问题。对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此次暂缓登记。
(十七)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二轮土地延包时间为准。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43年12月30日,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
(十八)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十九)公益性设施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经农户认可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的,不予登记。
(二十)国家征用土地问题。国家依法征占农民承包地的,不再予以登记。
八、经费预算
根据统计年报,试点区(县)农户共11.8528万户(其中息烽县5.5752万户、花溪区6.2776万户),市级按每户20元进行补助,主要用于进村入户勘测、打印表册等费用,试点区(县)按1:1匹配,共480万元。市级统一招投标费用39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费用240万元,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50万元。市级工作经费7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软件后续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等。以上共需经费940万元,其中市级以上资金700万元,试点区(县)匹配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