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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2012年“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3 基本条件
  2.1 居民满意率
  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大于70% 。
  2.2 因灾事故发生率
  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2.3 预案及演练
  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活动。
  3 基本要求
  3.1组织管理机制
  3.1.1应成立负责组织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运行、评估与改进工作的领导小组,建立社区减灾领导工作制度。
  3.1.2 应成立负责开展风险评估、宣传教育、灾害预警、隐患排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和灾情上报等工作的社区减灾执行机构,建立社区减灾执行工作制度。
  3.1.3 社区有固定的综合减灾资金来源,有筹措、使用和监督等管理措施。
  3.2 灾害风险评估
  3.2.1 具有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清单,列出社区内地震灾害、气象水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隐患,社区公共卫生隐患,社区内各种交通、治安和公共安全隐患,社区内潜在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以及各类生产事故的隐患等(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滑坡、雷电、火灾、道路安全、电梯安全等)。
  3.2.2 具有社区脆弱人群清单,包括社区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者和残障人员等脆弱人群清单(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清单),外来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清单等。
  3.2.3 具有社区居民危房和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清单(包括针对各类灾害的居民危房清单,社区内道路、广场、医院、学校等各种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和公共建筑物安全隐患清单等)、治理方案和时间表等。
  3.2.4 应编制社区灾害风险图,用各种符号标示出灾害风险类型、灾害风险点或风险区的空间分布及名称等,标示出灾害风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范围等,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3.2.5 应编制社区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示意图,标示出应急避难场所名称、地点、可容纳避难人数和避难路线等信息;应急避难场所应明确标示出物资发放、临时安置、医疗救护、治安管理等功能分区。
  3.3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3.1 应制定社区救灾应急预案,预案应结合社区灾害隐患、脆弱人群、救灾队伍、救灾资源等实际情况;应明确协调指挥、预警预报、隐患排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等小组分工;应制定符合社区自身灾害隐患特点的救灾应急预案启动标准,标准应简单明了,便于社区居民理解;包含所有工作人员的联系信息,所有脆弱人群的信息以及对口帮扶责任分工等,并根据灾害形势变化、社区自身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3.3.2 定期开展社区救灾应急演练活动,演练活动密切联系实际,针对性强,目标明确,可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具有针对各类脆弱人群或外来人员的演练内容;社区居民参与程度高,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多方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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