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五)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六)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七)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七条 (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
可支配收入所属月份的认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月份;
(二)通过规定途径未获得相关信息的,以反映申请人获得可支配收入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三)经单位加盖公章并显示所属月份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
第八条 (家庭财产的具体内容)
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债权;
(四)商业保险;
(五)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
(六)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
(七)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第九条 (家庭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第十条 (货币财产价值的认定)
货币财产的价值,按照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