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4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5月21日市民政局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的核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核对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