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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条件的物流企业,具有鉴证、评估、代理、咨询职能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可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者承办会展业务的服务业企业探索实施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跟踪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争取国家在我市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试点。
  (二)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服务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项目,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三)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
  整合全市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政性资金,优化资金支持方式,增强财政性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到2015年,用于支持金融、物流、创意、旅游、会展、服务外包、软件、商贸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比现在翻一番,达到5亿元。其中,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2年开始增加到5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及政府奖励、为中央及省级财政投资项目提供配套、支持国家服务业试点等。各区也要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四)保障服务业用地供应
  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扩大服务业发展规划控制范围和预留空间,提高服务业规划用地权重和标准。对总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涉及的各类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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