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章程起草组织,开展章程的调研、起草、修订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章程起草的日常工作,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确保章程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章程真正发挥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纲领性作用。
3.构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制度基础
各高校要按照《
高等教育法》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明确章程的法定内容。对于高校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办学方向,明确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落实办学自主权,并完善监督机制。要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教师、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围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决策机制和运行模式,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4.规范章程制定程序
章程制定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章程起草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学校制定章程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与学校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核准机关核准。
5.加强章程审核
高校起草的章程应当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市举办的高校的章程由市教委核准,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本市地方高校应当将校长签发的章程草案及其说明及时报市教委申请核准。市教委将按照《办法》规定和教育部要求,及时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受理和审核学校章程。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实施。
6.深化依法治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