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2〕11号)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全面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的基本准则,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各高校制定章程,应当以
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重点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2.工作目标
通过章程建设,使高校章程内容完备、制订程序规范、实施保障有力,基本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领导干部依法管理、按章治校意识明显增强;教师和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得到保障,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充分调动;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高校内部决策与行政,行政与学术、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为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长效的机制保障。
二、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1.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法》学习宣传和章程建设研讨活动。高校主要领导要参加学习、讨论,对制定高校章程的重要意义,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要组织教职员工广泛参加学习,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凝练学校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增进师生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章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要组织从事高校章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做好章程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