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才培养:根据重点学科建设要求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系统完整、目标明确的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学科团队建设。要充分发挥专家指导作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断提升学科人才水平。在建设期内,要选派主要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分赴相关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学习、进修,每年至少一次,每次1-2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要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对学科发展的指导作用,建立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梯队,通过学习、引进、提高学历教育等方式,提升整个团队的临床、科研以及学历等综合实力,形成一支有较高临床水平和学术创新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临床科研综合型人才队伍。
五、预期成果
(一)建成区县中医学科建设平台
通过上海市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在本市建成一批区县级中医学科建设平台,在区县级医疗机构形成一个覆盖中医各主要临床学科、具有显著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中医临床学科群,并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二)形成区域中医临床研究及成果推广基地
通过上海市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每个建设学科形成3项以上与本学科确定的研究方向相关的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及特色诊治技术,并制定相应技术规范。通过学科建设,提升相关优势专科对应病种的中医药防治能力,其就诊及住院人数、技术使用率、医疗质量、综合疗效达到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同类科室的领先水平。相应的技术方案至少在3家以上单位得到推广应用。
(三)促进中医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三年建设,建设学科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技术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学科人才队伍:每支队伍骨干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不少于4名;学科团队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名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名以上,研究生学历人员或在职在读研究生3名以上。
(四)全面推动学术进步与发展
通过学科建设,积极开展各种与研究方向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形成成果,大力提高中医学术研究水平。主要达到以下目标:主持科研项目至少2项(其中1项市卫生局级或以上项目);以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的研究成果(已授权专利、各级政府或行业学会颁发的科研奖励)1项以上;建立系统、完整、实用的学科知识库;发表论文10篇以上及相关学术著作1部;与市级学术机构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相关研究合作项目1项以上;每年参加省市级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年会二次以上,并积极争取主题发言或发表会议论文。
六、组织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上海市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并对项目进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同时,依靠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的力量,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给予每个重点学科资助建设经费40-50万元,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分批拨付。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临床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库建设、条件建设等。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中医药整体布局、发展规划和目标,整合优势资源,进行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推荐和申报。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和领导,给予政策和条件保障,做好学科建设经费匹配工作,确保每个学科以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经费,匹配经费由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及所在区县卫生局统筹解决落实。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学科建设经费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上海市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单位要将学科建设纳入医院发展重要规划,结合单位实际,做好顶层设计,科学确定重点学科的发展方向。按照学科建设要求,遴选学科带头人,组建优秀团队;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做到统筹协调,重点建设,对重点学科建设给予倾斜;要明确项目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建设目标、阶段任务、具体步骤、完成项目的措施、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经费的科学预算和合理使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及阶段工作小结报所属区县卫生局审核后报我局。各学科建设单位要确保学科建设匹配经费落实到位,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格管理。
(四)重点学科建设部门要掌握相关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结合自身特点,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要立足临床、强化科研、落实到人,注重临床、科研和人才培养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在学科建设的同时,要造就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培养和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综合能力突出的学科梯队。
要认真做好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预算,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七、验收评估
建设期满后,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评估的重点学科建设点,由上海市卫生局授予上海市中医临床重点学科资格,其中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学科建设点将列入新一轮建设候选名单。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学科建设点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一年内仍未达到建设目标者,予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附件2
上海市中医临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学科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