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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二)办理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参与立法等工作进行研究、提供咨询、评估。
  (四)推举政府控股企业独立董事及法律顾问。
  (五)指导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承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由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政府法制办主任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六条 政府根据处理涉法事务需要向社会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协助首席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等专业领域遵守职业道德,享有较高的社会美誉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知名人士。
  法律顾问按专业分口管理,每个专业口人数不超过9名,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不续聘视为解聘。
  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解聘由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不领薪金但应竭尽所能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室应根据工作量给予其相应工作补助。
  第八条 经政府批准,法律顾问室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工作人员,在首席法律顾问的领导下,以随机抽取方式办理法律顾问室日常的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律师或司法资格或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执行等紧急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以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需要州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有关诉讼、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政府讨论、决定重大涉法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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