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装备物资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检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区县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组配合发改委统一储备、管理、调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政府、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大同消防支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4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市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力量定期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交流活动,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出席并给予专业指导。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免、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6.6 经费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请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我市现有环境应急医疗队伍和医疗物资储备,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新增、更新应急医疗卫生设备可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各医疗机构常备必要的环境应急救治物资、设备,定期清点、更换储备资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医疗卫生部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救援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市公安、交管等部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