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6.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免受环境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同级政府及环保部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尽快恢复受灾区域的生产生活。
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市、县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通信、技术、宣教等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大同市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相应工作。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各部门应急工作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