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置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国务院发布预警。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3 预警支撑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技术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大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国境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各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