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外办、市民航管理局、大同供电分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太原铁路局大同站、通信公司、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委外宣办、市新闻中心、大同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 专家组
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请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聘请的专家组成员见附件4。
2.5 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我市及周边城市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一般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范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同时,应积极与我市周边城市建立市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6)加强煤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 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