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查重处,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治理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到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督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强制退出的单位,要实施跟踪执法,彻底捣毁非法场所、没收工具设备,消除其再次从事违法活动的资本。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发现跨行业、跨区域、高风险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为重点,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深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和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效能,基本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保障力度,为联合执法队伍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对联合执法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建立联合执法奖惩机制。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对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案结销号,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不彻底等问题。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加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保卫工作体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严格落实《河北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立案监督等制度,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形成共同打击合力,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三、建章立制,强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建设
(一)加快综合协调机构建设。按照省、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推进综合协调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理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权威。
(二)完善基层监管网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冀政函〔2011〕116号)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和监管职责。以社区和行政村为监管单元,整合基层工商、卫生、公安、农业、城管等部门力量和监管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实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