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申请户及其住房出租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分,并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中予以约定:
(一)当面训诫,限期改正;
(二)中止发放租金补贴;
(三)在适当范围通报其违规行为;
(四)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金补贴;
(五)取消申请户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
(六)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七)拒不服从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租金配租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监督举报的办理参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实施。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在租金配租工作中,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本市以往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