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2012年5月 邯郸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
(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报告内容,采用工作报告、情况通报、信息简报、专报等形式上报信息,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应编制密级,通过相应渠道报送。
三、报告信息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及时准确、严谨规范、文字简练。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应做到每周报进度、月度报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应于每季度末25日前汇总报告一次,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提交半年、全年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食品安全舆情等情况,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程随时报送阶段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