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2012年5月)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冀政函〔2011〕154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机编〔2011〕3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1〕126号)、《邯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通知》(邯编字〔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一名。下设综合协调指导处、监督检查处、应急管理处。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规划工作;
(三)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形成无缝隙、无盲区的监管机制,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指导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市内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七)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