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2年5月)

  一、总则

  (一)为规范邯郸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2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成

  (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为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邯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供销社、市民族宗教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新闻办、石家庄海关邯郸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