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133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 桂财采〔2012〕7 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以及轮胎供应(包括采购人提出的维修项目)。
有下列情况可以不到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一是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在南宁市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定点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三是定点采购供应商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二)有效期。
本次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
二、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