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质监局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李治华担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加大安全投入。区域性行业性的专项整治,涉及到地方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在整治中要全面权衡,对设备更新、检验中遇到的困难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重罚。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上级部门挂牌督办,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将每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保养职责落实到人,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各县(市、区)要于每月5日前填写《区域性行业性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度报表》,将上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于9月30日前将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报市质监局,内容应包括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组织领导及具体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治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附件13:
水利设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水利局)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市水利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全市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范围
从5月中旬到10月底,在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各类水库,尤其是病险水库和小型水库,河道采砂,安全度汛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内容及分工
(一)水利安全生产领域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无证、证件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
6.充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或唆使他人打击、报复执法公务人员的;
7.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非法占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用地,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水源地安全保护的;
8.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9.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3.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水利系统专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
2、农村水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违规水电站清查工作不彻底,清查出的水电站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需整改的水电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河道采砂。违法违规采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主要针对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运砂行为、涉砂船舶,危及重要水利工程、桥梁等跨河、穿河、临河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和资源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
4、安全度汛。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制定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防汛救援队伍不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不到位,防汛制度和防汛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不完善以及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不到位,各项安全防范(护)措施不落实的;大坝、闸门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5、水土保持及水资源。违规建设、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土保持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且未制定落实应急排险避险预案的。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加强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单位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单位要针对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安委会。市水利局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进行督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水利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王志全但任。领导小组设在市水利局安委办。局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开展相应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本辖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开展专项行动,实施有效打击。各单位要在深入分析水利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基础上,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作为执法的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有效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积极推动工作开展。各单位要建立“五项制度”,即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督查和巡视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建立周报告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每周向市水利局安委办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水利局安委会将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努力营造社会氛围。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对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
(五)落实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单位必须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落实“打非治违”各项工作任务。各企事业单位是治理“三违”和排查各类隐患的主体,各单位要在大力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同时,把此次“打非治违”的意义、要求、方法步骤以及达到的目标,全面、如实地传达到系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督促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对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4:
旅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旅游局)
一、执法方式:市旅游局与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联合执法
二、执法时间:6月10日-8月31日。
三、执法内容:
(一)是否签订了《旅游景区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
(二)是否制定了景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了救援演习。
(三)是否建立了安全培训制度和安全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