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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邯郸市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沈付湘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王吾群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处处长
  孔宝林 市交通运输局青红高速公路管理处总工程师
  何增强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处长
  史增朝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处处长
  桂兰菊 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处长
  李志勇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处处长
  何运良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处处长
  徐建新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处长
  李 理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管理处处长
  崔金平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项目办公室主任
  崔耀鹏 市交通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处长
  董艾君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处,由王吾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重点内容
  (一)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二)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三)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五)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在重点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的;
  (六)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九)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5月20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相关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全面推进,深挖严查,注重实效,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的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同时,各单位要做好迎接省厅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9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
  六、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生命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力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扎实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严重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确保专项行动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讲方法、讲政策,在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稳定、和谐,妥善处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强化“打非治违”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协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年”、“双基”建设、“道路客运安全年”、“平安工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的安全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紧紧抓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附件7:
工信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冀军工爆字〔2012〕第84号和邯安〔2012〕6号文件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知的各项要求,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等规定,深入整治民爆企业和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巩固和打牢民爆企业和冶金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全市民爆行业和冶金矿山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环境。
  二、行动范围和重点内容
  行动范围:全市民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冶金矿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民爆企业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民爆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非法生产行为。包括民爆企业超出许可品种、能力的生产行为;民爆企业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行为;民爆企业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民爆企业超员、超定量行为;未按要求如实上报有关生产经营数据的行为。二是非法销售行为。民爆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行为;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行为;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行为;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三是非法建设行为。民爆企业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建设行为;民爆企业未按规定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行为;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四是违规储存行为。超核定能力存放的行为;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存放其他物品的行为;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未按民爆规范、规程要求存放、码放的行为。
  (二)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瞒报、迟报重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行为;不能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的行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工艺纪律)行为。
  (三)督查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各生产企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进展情况。
  (四)督查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加强现场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情况。
  冶金矿山企业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冶金矿山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非法生产行为。包括矿山企业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行为;证件失效、过期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二是非法销售行为。冶金矿产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行为。
  (二)私自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三)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
  各有关企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题安排部署,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6月中旬)
  各民爆企业要对照四项重点内容,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逐条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防范措施。自查自纠结束后,要针对以上重点内容逐项进行总结和梳理,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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