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务分工
成立2个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执法队。
第一执法队:队 长:陈武战 市煤管局副局长
队 员:曹志恒 市煤管局监管二处副处长
郝海强 市煤管局监管二处科员
专 家:2名
检查范围:全市正常生产、技改矿井(26个)
第二执法队:队 长:杨卫平 市煤管局副局长
队 员:郑振海 市煤管局综合处科员
专 家:2名
检查范围:全市停产待整合矿井(20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煤管局成立由局长赵文良任组长,副局长陈武战、杨卫平为副组长的邯郸市煤矿 “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煤矿“打非治违”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罚尽罚、拒改重罚”的原则,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九个一律”,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按发生事故处理。对存在应关未关现象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关闭到位;对未落实驻矿监管责任,出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三)协调联动。各执法队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以及死灰复燃矿井要及时按规定局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存储、使用火工用品行为要及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冀政〔2008〕77号等文件要求,实行企业为主体,地方政府属地负责,主管部门督导检查的责任体制。对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各执法队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和行动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对重点县(市、区)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已公告关闭矿井等,要直接检查到位,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明显成效。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二)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煤矿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冯广存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局长
副组长:王英豪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副局长
刘占民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李子广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专员
齐怀勋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二室室主任
成 员:高有身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一室室主任
杨杰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事故监察室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调查室,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成果。
三、重点内容
重点打击以下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四)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期限予以整治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七)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二)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而投入使用的;
(十三)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十五)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十六)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十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的;
(十八)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十九)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继续生产的;
(二十)“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二十一)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方法步骤
自2012年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排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5月底)。层层动员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各监察室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煤矿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执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中旬)。6~7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执法、联合执法。要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8月份,配合省局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9月份,对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汇总阶段(9月下旬~10月)。认真总结、汇总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监察执法计划。“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结合正常监察执法计划,做到落实执法计划与“打非治违”两不误。
(二)实施联合执法。配合或邀请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三)依法严厉打击。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高限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按照《河北煤监局邯郸监察分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4: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职业健康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市安全监管局)
一、重点范围
以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职业健康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二、执法方式和时间
(一)采取边执法、边复查、边销号的方式。
(二)时间。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职业健康、综合监管专项执法行动,自2012年5月20日开始,2012年10月20日结束。
三、执法任务
除省执法队检查的企业以外,市属以上企业全部检查一遍,县(市、区)高危行业企业检查总量的10%以上,其它企业由县(市、区)进行检查。通过省、市、县三级检查实现执法检查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