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2012年5月8日“打非治违”调度会精神,进一步细化、量化、深化我市“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市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行业(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崔永斌为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本地、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4月28日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把“打非治违”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把手对“打非治违”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调度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打非治违”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重点任务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已将《通知》发至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办也将该《通知》转发至市有关部门,市安委会印发了《邯郸市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按照《通知》有关要求,突出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水利、特种设备和职业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调度、举报、反馈等工作机制,确保“打非治违”工作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人。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业务指导和工作推动,同时还要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搞好对接。各级各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织强大的执法队伍,集中5个月时间,迅速掀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高潮。市安委会成立的10个综合督查组,要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重点内容,每月要利用不少于一周的时间深入分包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
四、强化信息反馈。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安委会10个综合督查组要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安委会10个综合督查组每月28日前要将本单位“打非治违”进展和督查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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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邯郸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3.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4.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职业健康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
5.公安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6.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7.工信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8.建筑施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9.文化市场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10.商务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1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12.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13.水利设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14.旅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15.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廉政和巡视方案
16.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新闻宣传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邯郸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崔永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海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杰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王保世 市公安局副局长
齐静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沈付湘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张洪彬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友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调研员
王志全 市水利局副局长
阎金明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占民 河北煤监局邯郸分局副局长
韩学章 市工商局调研员
李治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云祥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附件2:
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规生产导致的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构建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时间安排
从4月中旬至到10月底。
三、工作重点
非法盗采、无采矿许可证或证件过期进行开采的;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私挖滥采的。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如期成效,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以齐静涛副局长为组长,由矿管处、地勘处、执法监察、纪检督查室等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管处,统一协调组织本系统的“打非治违”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证采矿的全面清查活动,要求各有关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国有大中型矿山周边、小矿山密集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查清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清查要严密彻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无证开采严格实施“三不留、一毁闭”措施,取缔到位。
(三)严查越界开采。对正在放开的矿山,实行所(站)、县局、专业测量队伍层层验收,对存在越界行为的验收不予通过。对已放开生产的矿山,充分发挥专业测量队伍作用,定期实施动态检测。发现越界开采行为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完善和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为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在矿产资源集中的乡镇、村显著位置张贴举报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举报内容、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对国土资源部门巡查以来从未发现的矿点,特别是采用隐蔽手段进行盗采的矿点,一旦群众举报,要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在矿业集中的村或矿山聘请信息员、联络员,大打一场矿业整顿的人民战争,使非法采矿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立足之地。
(五)加强督查。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市局将把督导检查贯穿始终。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将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督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进行不间断的督导检查,确保集中打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公开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整治。
(六)加强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各涉矿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的查处取缔及工作开展情况;9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3: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一)
(市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一、行动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督导落实,市煤管局执法督导检查方式。
二、行动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15日)。
(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至7月31日)。
(三)跟踪检查、全面复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四)总结交流、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重点内容
(一)正常生产矿井。对正常生产矿井重点检查内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隐患严重且防治措施不落实,仍继续生产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仍组织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
(二)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对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重点检查内容:被整合重组矿井未与整合主体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假借整合改造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的;整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整合改造设计未履行备案批准程序,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未按批准的范围或矿井设计组织施工的;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的;在建矿井违规建设施工的。
(三)停产待整合矿井。对停产待整合矿井重点检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矿井巷道整修、生产建设或入井人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未按规定拆除提升设备,或拆除后又擅自恢复提煤设施的;未采取限电措施或限电措施(核定电量和安装限电装置)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规定派驻驻矿监管人员的;井上下发现有火工品的。
(四)关闭矿井。对关闭矿井重点检查内容:拟关闭矿井,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
(五)其他。行动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建设行为,如存在非法使用火工用品,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