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有关事项加强审查管理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质量,明确有关要求,加强治理方案的审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一)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的矿山,或岩溶地区傍城镇或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深凹开采矿山、重金属矿山等,凡是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或污染可能引发严重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详查工作。水文地质详查报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批准的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可作为治理方案编制的依据。
(二)依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邻,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等周边1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采矿,如矿山涉及上述地域,要在治理方案中划出明确的禁采区域。
(三)治理方案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及返还保证金的依据,工程投资额与保证金的缴纳额度无关,凡是治理方案中拟采用的治理工作量及相应的投资额都应一并列出,供返还保证金时参考。对方案中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复垦方案”)工程重叠部分及其投资额重叠部分可以在编制治理方案中加以说明,但两个方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
(四)治理方案的矿山治理恢复期限按照拟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计算,对于开采设计的开采服务年限大于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矿山延续办证时另行编制治理方案。
(五)为了全面、准确地研判矿山开采对地形地貌及土地的破坏情况,治理方案要附矿山所在地的土地遥感监测影像图;对已完成复垦方案审查的矿山,要附批准的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图;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要附井上井下对照图,每个矿山要附批准的矿山开拓采掘工程布置图。
(六)对于同时编制的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中的植被恢复工程或排水工程,在地形坡度小于15°时,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设计,大于15°时,按照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设计。要避免重复编制、重复投资,对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地下水防治措施等与土地复垦无关的工作量,无需列入复垦方案中;办公区、生活区及道路的恢复工程无需列入治理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