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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07号,见附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国土法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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