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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将项目的适用范围、定标方法、执行期限、管理要求、预选供应商名单及出入库时间等内容进行网上公告,通知并指导各采购单位执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

  (三)建立预选供应商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及受处理或处罚的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预选供应商资料、项目资金、履约情况、诚信记录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五)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预选采购项目的类别对预选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及预选供应商的诚信记录等对预选供应商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合理划定各级预选供应商参与实施的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预选供应商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预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客观评价,并采取现场检查、项目抽查、采购单位评价等方式对预选供应商进行考核打分,重点考核预选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应由市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预选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奖惩机制。在每轮执行期末,按考核评价的汇总结果对预选供应商综合考评,确定奖励或淘汰的比例,被奖励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下一轮或者予以综合评分的加分,被淘汰的供应商取消参与下一轮的入选资格或予以综合评分的减分。

  第二十二条 预选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预选采购项目的信息统计,并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项目款项,或冻结单位采购指标;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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