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选采购实施方案应说明预选采购的必要性以及预选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入选资质条件、入选名额、评标方法、成交方法、供应商履约管理、验收标准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预选采购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市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实施预选采购。
第六条 预选供应商采取以下方式择优产生:
(一)公开招标。设定入选条件和入选名额,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二)公开征集。设定入选的报名条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集供应商的方法,接受供应商报名,通过集中审核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第七条 预选采购项目在招标或谈判确定预选供应商时,应将价格评比作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之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价格评比包括以下方法:
(一)单价评比。所采购标的物总量或实施时间不能确定,且性质单一,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最终支付金额价随量变;
(二)折扣率评比。所采购标的物单价不能确定,但该行业已有价格标准或参考价格,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浮动比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作为价格评分标准;
(三)其他能体现价格竞争的方法。
第八条 预选供应商入选名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设定入选数量,按综合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入选;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入选;
(三)按比例入选。
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少于所需入选名额的,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多于所需入选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入选。综合评分可对供应商的以往纳税额、项目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上述指标权重均不得超过25%。
第九条 预选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预选供应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