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发挥规模优势,节约财政资金,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在实施采购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照规定的定价和成交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根据使用范围和标的物类型的不同,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于通用类和部门专业类两大类。
(一)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采购单位众多、采购次数频繁、单次采购金额不高但总体采购规模较大的通用类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
(二)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单位使用且属于专用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如下情形:
1.采购项目情况复杂,部分工作具有不可预见性,难以事先确定标的物数量、质量或采购批次等,或无法通过一次性招标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及合同金额的;
2.采购项目需确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而多个中标(成交)标的和价格无法事先进行分割的;
3.需要采取预选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预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预选建库
第五条 预选采购项目范围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制定预选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已制定的预选采购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