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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足额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认真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接受国务院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接受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特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多次出现重大隐患的企业,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四)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所辖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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