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发现违规占用、挖掘车行道或人行道行为的,可以向“96900”交通管理服务热线、“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区车行道、人行道管理部门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但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
四十五条 因占用、挖掘造成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整修,恢复原貌;造成毁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四十六条 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被许可人除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由市、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别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补办占用、挖掘许可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期限,实施占用、挖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按规定围蔽作业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清理场地,恢复原有道路功能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区车行道、人行道管理部门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占用、挖掘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