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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确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人行道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区人行道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许可程序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延长、变更或撤回占用、挖掘人行道许可,以及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占用、挖掘人行道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区人行道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道路养护单位对人行道轻微损坏进行零星修补,且其工程量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日常保养小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人行道占用、挖掘许可手续,但应当在施工前7日通知该路段所在区人行道管理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属于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和列入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修工程等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项目,不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二)与道路养护单位签订占用、挖掘管理协议;

  (三)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占用、挖掘许可证,设置施工标牌;施工标牌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和投诉电话,经批准的占用、挖掘时间和范围,许可证编号等;

  (四)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和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五)同路段两侧的人行道不得同时挖掘施工;

  (六)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

  (七)车行道占用、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机动车、行人便道,并应保持平整、畅通,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人行道占用、挖掘现场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当设置临时人行通道,并做好临时人行通道的监督检查,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八)占用、挖掘应当实施围蔽作业,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合理设置围蔽区,做到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九)施工现场应当符合环保规定,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施工污水,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道路排水管道;不得在道路路面上进行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等污染性活动;保持路面整洁,防止扬尘和噪音等污染;

  (十)在城市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并将所需视频图像传输至市交通管理部门,所需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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