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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行道挖掘施工计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会同前款所列部门制定编制人行道挖掘施工计划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市建设部门、市城市“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区人行道管理部门和需要挖掘人行道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将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维修计划和城市“三旧”改造计划、管线敷设计划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申请表;

  (二)临时占用设施的具体设置方案和维护管理方案;

  (三)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四)占用人行道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立面之间的开放式空地和建(构)筑配建广场的,需提交占用场地权属单位的意见(申请人为权属单位的不用提供);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联合会审的情形外,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挖掘人行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挖掘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文明施工方案,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置、噪音防治、施工污水处理、扬尘处置、现场围蔽和保洁措施等内容;

  (五)行人通行保障措施;

  (六)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七)挖掘人行道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立面之间的开放式空地和建(构)筑配建广场的,需提交挖掘场地权属单位的意见(如申请人即为权属单位,则不用提供);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联合会审的情形外,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占用、挖掘人行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四、十一、三十一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区人行道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接受申请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占用、挖掘的位置、面积和类型,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挖掘人行道申请: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除城建重点工程的管线迁改、管线用户接驳工程外,管线建设单位新建管道工程挖掘施工未纳入人行道挖掘施工计划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

  (四)申请人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等禁止占用、挖掘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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