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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内容包括:

  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时间和占用、挖掘期限;

  2.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经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公交线路、站场、公交设施的临时调整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机动车行车便道和行人便道的设置;

  3.施工进度计划、分段施工方案、机械配置、施工设计技术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围蔽设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粉尘及噪音控制措施、余泥及废弃物处理方式;

  5.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方案;

  6.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地下管线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五)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六)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

  (七)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仿真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交通信息基础材料;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提供视频布点图纸、设备选型方案、图像传输接入方案、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等有关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联合会审的情形外,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因进行地质钻探而申请占用、挖掘车行道的,不需要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施工设计技术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以及交通疏解方案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四、十一、十九、二十条规定,分别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区车行道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接受申请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占用、挖掘的位置、面积和类型,对影响交通顺畅的项目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仿真试验,并将试验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就仿真试验发现的问题,补充完善交通疏解方案。申请人补充完善交通疏解方案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决定受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车行道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半年之内的车行道占用计划项目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车行道占用、挖掘申请:

  (一)拟在除周末外的法定节假日以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迎春花市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占用、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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