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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标 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700元

4.0升以上的

3900元

商用车

客 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0元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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