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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应急志愿者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突发事件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易发、高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八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分配捐赠物资和资金。接受捐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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