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管理。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预案。